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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投资秩序的形成 论文

编辑:YOYO论文网 发布时间:2008-11-12 收藏 投稿 字体:【 】 阅读:

1.投资者投资行为的解释

    对于投资者参与投资的解释,一般是与投资者的消费动机相联系,投资者无非是通过投资使自己的财富保值增值,从而使自己的消费安排不致受到影响,使自己的消费效用得到提高。风险一般被认为是已实现的收益低于预期收益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一旦成为现实,就被认为对投资者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最为直观的表现就是投资者所实现的财富比预期的减少了,从而投资者凭借原有的财富可以得到的种种满足低于以前的水平。生命周期储蓄理论和永久收入假说都把人们的储蓄当作是对于自己收入波动的调节,当收入高于自己所预期的消费水平时,进行储蓄;当收入低于预期的消费水平时,提取储蓄,从而使自己的一生消费效用稳定在自己所预期的效用水平上。当人们发现仅仅考虑物质财富方面的消费已无法解释储蓄现象的时候,力图通过引入投资者对于社会地位的追求来进一步解释储蓄的形成。投资者的满足不仅包括物质形式上的各种消费,而且包括投资者的社会地位的高低。把投资者对于财富的动机从物质消费扩大到对于社会地位的追求,这自然有理论上的意义。但实际上物质消费的规模与质量已经可以在相当程度上体现社会地位的高低。投资者对于社会地位的追求可以被包容在原有的理论中,并不构成对原有理论的冲击。

    上述对于投资行为的正统解释是以客观的、外在的标准为依据,投资被理解为是为了将来的货币而放弃现在所掌握的货币。可是,只是因为投资,人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才有现在与将来之区分。我们实际上无法以任何客观的、外在的变化来指称投资,因为这些变化都是由投资导致的。以这种范式来解释投资,使解释本身就存在着很大的问题。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当我们以客观的、外在的标准解释投资时,投资的形成与进行的形式只能是唯一的,实际上也就失去人的生活的多样性,无法发展出多种的投资秩序。

    因此,值得进一步讨论的是,人们为什么要选择投资而不是选择不投资?人们在投资活动的过程中形成了怎样的约定,这一约定赋予投资活动什么样的空间?维特根思坦说过,凡是我们的语言暗示有一个实体存在而又没有的地方,我们就想说,有个精神存在。

    我们只能以投资者对投资决策的参与、投资者的权利要求来描述投资。当不再以稀缺为核心概念来解释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时,就转而关注投资者的权利问题。

    投资者的投资是一种对于投资形成的参与,一种希望控制投资的要求。当人们获得收益的时候,人们更大程度上是感受到一种投资按照自己的意愿来进行的满足与自豪。这种满足与自豪来自于自身的权利要求的实现。在这里,对于投资决策的介入是主要的。风险在投资者身上的实现表明投资者对于投资形成的参与的失效,他对于投资形成的意见没有被采纳。获得收益的一方投资者成为投资形成的主导。风险在形式上表现为行为主体的收益与预期之间偏差的可能性,但其实质却在于,收益与预期的偏差将导致行为主体之间力量对比的变化,收益上的偏差最终要体现在行为主体之间对于投资决策的权重的变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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